近年来,公款送礼问题虽得到有力遏制,但一些违规收送礼品礼金问题却在高压态势之下改头换面、花样翻新,如有的借工作为由,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违规收受礼品礼金。
针对监督执纪中发现的该问题,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新增第二款,增加了以讲课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的处分条款,对实施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同时,“送”和“收”存在对应关系,对于以讲课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收礼的,也应给予相应处分。
实践中,对以讲课费、咨询费等名义变相送礼与支付合理的劳务报酬的行为,主要从行为意图、行为真实性、费用标准三个方面进行区分。
第一,支付费用行为的意图是购买“职权支持”而非劳务。支付方通过此种方式向收受方进行感情投资,或对收受方的履职行为表示感谢,归根到底是为了获得其职权上的某种支持。
第二,劳务行为不具备真实性或不具有合理性。收受方没有实际提供讲课、咨询等劳务,或收受方虽实际提供了相关劳务,但确无提供该劳务的必要,如支付方根本没有接受相关培训或咨询的现实必要性;还有的提供的劳务不符合常理,如收受方并不具备相匹配的专业知识技术。
第三,在有真实且合理的劳务的基础上,还要看支付的费用标准是否合理。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讲课费(税后)最高不超过500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学时讲课费(税后)不超过1000元、院士和全国知名专家每学时讲课费(税后)不超过1500元。
当然,如果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凭借其专业技能、业务专长,合规地受邀参加一些培训、研讨、科研等活动,提供授课、咨询、指导,并领取合理报酬,则属于正常的劳务行为。但是,正常的培训和授课的全流程需要履行报批等手续,符合相关规范。
此外,对于一些有职务隶属制约关系的上级单位公务人员接受下级单位的邀请,开展讲课、培训等活动,虽然双方有真实的业务需求,但由于存在职务隶属关系,也容易演变为变相收送礼,需要仔细甄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