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证”取酬是指行为人将职称、职业资格证书等挂靠至非供职单位名下,实际未到挂靠单位工作而获取报酬的行为。违规“挂证”取酬既有可能引发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化公为私、以权谋私的廉政风险,还有可能导致经济组织间的不平等竞争,扰乱正常市场经济秩序。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相关规定,党员干部违规兼职、领取报酬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挂证”取酬是党员干部违规兼职取酬的典型表现之一,实践中,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以“挂证”取酬名义收受好处费,还涉嫌受贿。
本案中,认定罗某行为的性质,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
一是罗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医务人员“多点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多点执业”指的是,执业医师经卫生行政部门注册或备案后,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同时,《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严禁《执业药师注册证》挂靠,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的,由发证部门撤销《执业药师注册证》。本案中,罗某虽靠个人努力取得了医师执业资格证和执业药师资格证,但其挂证行为未经注册或备案,并违反《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因此不属于“多点执业”的范畴。
二是罗某是否属于技术性兼职?技术性兼职指的是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关规定,经过批准到业务相近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兼职,并将个人资质证书注册用于执业,有利于促进人才和智力的“充分流动”,不应认定为违纪。本案中,罗某未经组织批准,在私营药店挂证,且未在该药店实际工作,不属于技术性兼职。
三是罗某是否可以获得报酬?《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同时,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意见》中提到“其他领导干部,参照《意见》执行。”其他领导干部,主要包括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等单位及其内设机构和子公司的领导人员,以及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人员。因此,罗某作为公立医院外科科长,属于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人员,其兼职行为无论是否得到组织批准,都不能获取报酬。
党员干部违规“挂证”取酬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除罗某这种直接与挂证单位达成协议进行违规“挂证”取酬外,有的通过中介机构间接挂靠,行为人不与挂证单位直接接触,给挂证行为穿上“隐身衣”;有的将证书挂靠在工作地以外的单位,利用信息差逃避监管;有的进行短期挂靠,以满足挂证单位在特定时期内的资质审核、项目投标等需求,从而谋取不正当利益。
甘蔗没有两头甜,若是企图“两头占”,终会落得“两头空”。广大党员干部要时刻警醒自己,自觉抵制违规“挂证”取酬的金钱诱惑,做好遵守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的表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擦亮监督探头,进一步完善党员干部兼职报批、日常监管、定期报告等机制,借助大数据分析研判,提升监督效能,坚决查处违规“挂证”取酬、兼职取酬等问题。